遠赴千里,為生活而設計——海馬公館日前,市發展改革委與市交通運輸局

聯合發出通知,
經依法履行定價程序并報市政府同意,
自2021年6月1日起,
調整我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運價
并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調整后的運價
都有哪些變化?
一起來看!
開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開封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開封市城區巡游出租車運價
調整及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的
通知
市城區各巡游出租車公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國家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交運規〔2019〕17號)精神,為加快健全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結合我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運營市場實際,在對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成本調查的基礎上,參照省內其他城市巡游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及國內先進城市巡游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經依法履行定價程序并報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及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區巡游出租車運價水平
(一)基本運價為起程2公里,起租金額由6元(含燃料附加費1元)調整為7元,基本單價每公里租金由1.3元調整為1.6元。
(二)計程超過9公里后,每公里租金調整為2.5元。
(三)載客運營時速低于12公里及以下時,執行時距并計收費,5分鐘內免費,5分鐘后按每5分鐘為計量單位加收1公里租價計費。
(四)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為夜間行駛,按車運價加收20%的夜間行駛費。
(五)取消春節期間(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按車運價可加收50%行駛費。
(六)取消燃料附加費每車次1元。
(七)出租車計價器外實際發生的過路過橋等通行費用由駕駛員與乘客在乘坐前協商議定。
(八)巡游出租汽車執行明碼標價,以元為計費單位,租金尾數四舍五入。
(九)巡游出租車計價器應符合調價后的計價標準要求。
二、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以此次調整運價標準為基準價格,運價與我市經濟發展、社會人均收入、物價指數、出租車輛更新成本、動力成本、市場需求等數據建立聯動關系,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監測,根據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等條件的變化,相應進行運價調整,不再實行價格聽證。具體辦法如下:
(一)運價動態調整公式 Pn=P(n-1)×K
其中:
Pn:第n年開封市城區巡游出租車理論平均運價;
P(n-1):第n-1年開封市城區巡游出租車實際平均運價;
K:調價系數 調價系數K=C1×L+C2×E+C3×CPI-D
其中:
C1:駕駛員工資在運價成本中所占權重;
C2:動力費用在運價成本中所占權重;
C3:其他運營費用在運價成本中所占權重;
L:開封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率;
E:巡游出租車動力能源價格變化率;
CPI:國家統計局開封調查隊公布的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D:勞動生產率,以巡游出租車行業生產率變化為參數,為巡游出租車日均載客里程變化率與日均載客次數變化率的平均值(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
上述C1、C2、C3成本權重相加為1,具體權重以成本監審或調查得出的巡游出租車運價成本數據為準。
(二)實行年度評估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動態調整公式,綜合考慮司機工資變化率、動力價格變化率、其他運營費用變化率(以CPI指數為準)和勞動生產率變化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每年對市城區巡游出租車運價成本變化率進行評估。
(三)運價動態調整程序
1、啟動條件。當評估周期相對于基期的運價成本變化幅度達到15%時,啟動運價調整程序;未達到啟動條件時,當年不調整,納入下一周期累計。
2、調整方案制定實施。當達到市區巡游出租車運價調整啟動條件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調價建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運營成本、駕駛員收入、市民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等情況,在不高于調整公式測算的調價幅度且不高于本市城鎮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的范圍內擬定運價調整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并公示后對外公布實施。
三、有關事項要求
各出租車公司要認真搞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經營管理,及時做好出租車明碼標價更新及計價器租價標準校驗工作,禁止使用不符合運價調整要求的計價器,逐步增加和完善出租車車載機打發票等軟硬件設施,堅決預防管理服務不到位引發過激行為和各種不良現象發生。出租車經營者要進一步提高自身素養,提升服務水平,規范執行收費行為,爭做文明服務標兵,為開封交通服務行業增光添彩。
四、執行時間
此通知自2021年6月1日零時起執行,原開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封市出租車汽車運價調整的通知》(汴發改價管〔2012〕272號)、《關于轉發<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交價格的通知>的通知》(汴發改價管〔2013〕545號)同時廢止。
開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開封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5月24日
(全媒體記者;趙海龍)



